為節(jié)約成本,中國的啤酒生產商一直都使用回收的啤酒瓶重新灌裝,但很多大型的啤酒生產商在啤酒瓶的玻璃上烙上了自己的商標,并且只使用自己的啤酒瓶,而小型的啤酒生產商則使用無法做到這點,當小型啤酒生產商使用烙有他人商標的酒瓶時就產生了商標權侵權問題,今天本站介紹中國兩個不同法院對此問題作出的不同判決,感謝微博網友@羊村送村長 和@商標店小二 提供的信息。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2012年9月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稱其享有“百威”及“百威英博”商標使用權。浙江喜盈門啤酒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的啤酒瓶上擅自使用了“百威”、“百威英博”商標和“百威英博”字號,導致相關公眾誤認。該行為對原告的商標、字號、聲譽造成了嚴重損害,被告方則辯稱,被控侵權的酒瓶系回收酒瓶,使用的是酒瓶的容器功能,沒有將酒瓶上的標注有原告字號的文字作為商標使用,且使用回收瓶符合國家政策和行業(yè)慣例。被告在瓶貼上已經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標,與原告有顯著區(qū)別,消費者不會誤認。
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啤酒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專用瓶”文字,屬于對“百威英博”商標的使用?;厥绽闷【破抗倘环檄h(huán)保的政策導向,但酒瓶的轉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權的轉移,與商標權無涉,不能認為酒瓶轉移的事實賦予了其占有人使用酒瓶上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屬于商標侵權。故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判決浙江喜盈門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標使用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在《文匯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本案中,原告起訴時的索賠金額為500萬元。
案例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重慶啤酒公司擁有第32類啤酒商品的水滴狀圖形商標是重慶啤酒公司依法核準注冊登記的商標,該公司發(fā)現(xiàn),鶴泉啤酒公司所生產的“金鞭溪”啤酒瓶上烙有重慶啤酒公司所注冊的水滴狀圖形商標。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鶴泉啤酒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一審法院,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觀點與上海是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相似,認為:鶴泉公司在未征得重慶啤酒公司許可,也未與重慶啤酒公司簽訂水滴狀圖形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金鞭溪純生”啤酒瓶上使用重慶啤酒公司注冊的水滴狀圖形商標,應認定其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啤酒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